申訴處理流程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
1.學校教職員工獲知疑似事件 or 2.申請調查或檢舉→
(若為第一種情況需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並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若為第二種情況學校則無管轄權,需移轉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
通報流程
學務(教導處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秘書單位)
1.法定通報:關懷e起來網站、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注意: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2.進行校安通報。( 行為人為教師身分者,通知教評會審議暫時停聘。)
3.鼓勵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申請調查或由學校提出檢舉
4.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5.陳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聯繫召開性平會。
6.通知諮商輔導單位,視當事人需要提供諮商輔導與協助。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3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據性平法第32條:
(1)無不受理之情形→議決受理。
(2)有不受理之情形→議決不受理。
(3)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受理後,調查流程:
組調查小組
1.三或五人(性平會議決人選或授權由主任委員與專人協調後聯繫)。
2.訪談、撰寫調查報告。
※未組調查小組,由性平會自行處理之案件仍須向學校提出調查報告 (依細則第 17 條規定內容)。
→ 1.性平會議決通過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含性平法第26條之處置)。
2.議處涉及改變身分者,通知行為 人陳述意見,召開第2次性平 會。
3.備齊資料(性平會議紀錄【含簽到表】、調查報告),陳報所屬主管機關。
→ 學生獎懲委員會
考績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解聘/1-4 年)
性平會依性平法第 26 條處置結果,性平會議決教師性侵害屬實、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專業倫理有解聘必要/管制終生
→ 通知處理結果 → 不服處理結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可 於3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以1次為限)
申復(為申訴之先行程序)
★教師之停聘/解聘之決定做成後,於報主管機關核 准時,應一併通知當事人於30日內提出申復。並建 議學校就當事人提起申復與否或其申復結果,主動告 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作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案件之參考。
★申復有理由:視申復決定書之理由,交由學校性平會重啟調查或重為決定,或交由權責單位重為決定。★申復審議結果陳報(回報系統)主管機關。
若不服處理結果→
依據性平法進行申復後之救濟途徑: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於接獲書面通知 次日起30日內,依身分循對應管道提出救濟。
教師:依教師法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公立學校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私立學校職員/公私立學校工友: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
接受受理後,調查分工:
秘書單位
1. 通知法定代理人。
2.執行性平會之決議(聯絡、發聘調查小組等)。
3.發文通知申請/檢舉人受理與 否、處理結果、於回報系統 陳報資料等。
4.協調彈性處理出缺勤、學籍與課程等相關事宜。★將處置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5.整合校內外資源、提供諮商 輔導、法律諮詢、 等適 當協助。
6.禁止報復之約制,會議處理、追蹤列管性平會決議之 執行情形。
7. 卷宗資料整理、原始檔案 (密)送文書單位保存。
8.於案件懲處及追蹤完成後, 至回報系統勾選結案。
指定媒體發言專責人員
教務處/系所主管
協助彈性調整當事人課程或教學事宜
諮商輔導單位
1.諮商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 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 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 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 之。
3.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 定與執行。
4.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性 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 事宜,如陪同等。
關懷小組
依當事人需要,以諮商輔導 人員及其他適宜人員為主要 成員。
最後再由秘書單位彙整處理報告
各處室本於個案之工作任務檢討改善 持續追蹤、輔導,列入學校校務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