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 年 6 月 15 日「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暨「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通過
95 年 6 月 7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95年 6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年 7 月 10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97年 1 月 8 日「校務會議」通過
97 年 6 月 11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97 年 6 月 24 日「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11 月 22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99 年 12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04 月 16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年 06 月 19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 06 月 20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 年 11 月 5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 年 10 月 17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 年 12 月 2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12月2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年2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實踐大學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實踐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推動校園性別平等觀念與
教育,並防範與處理性別歧視 與性別侵害事件之發生,以保障教職員工生之權益及提供安全的教育環境,特設置「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旨在促進校園內之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即推動校內教職員工之進修、學生之宣導活動及各學系課程之教學教材
研發,並協助建立安全且無性別歧視之校園空間。
第三條 所謂安全且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係指個人不會因為其性別或特殊的性別傾向,而有較不利之學習環境,進而讓學生
得以自由且充分地發展自我,本委員會應致力於性別友善學習環境之提供與維護。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到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
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本會委員名單由本委員會薦請校長聘任
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並依任務性質,設專業工作組。教學宣導組專責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與教學活動推展,由教務長兼任召集人。環境資源組專責本校性別平等環境與設施建置,由總務長兼任召集人。行政事務
組專責性別平等事件與行政作業處理,由學生事務長兼任召集人。
第七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與督導。前項選任會議亦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得建議或委請相關單位、系所或個人舉辦宣導活動、開設相關課程、發展教材或進行研究。
第十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學校支應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案,以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