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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11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425號-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黃乙軒
    聯絡電話: (02)77367819
    電子郵件: yutsuki@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實踐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03月11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425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旨: 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請依說明督導所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立報告列管機制,請查照。
 
明:  
  一、 依據114年11月19日本部第11屆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10次會議決定辦理。
  二、 旨揭規定略以:「(第1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2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4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3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三、 承前,本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建置「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在案,據以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作業。
  四、 為落實上開規定,請督導所轄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性平會討論確認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類人員之查詢作業流程及分工機制,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
     (二)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之查詢及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定期查詢結果,應每半年提案至性平會例行報告。
   
   
正本: 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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