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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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114年11月19日本部第11屆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10次會議決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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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旨揭規定略以:「(第1項)有前條各項情事者,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第2項)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4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第3項)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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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承前,本部訂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建置「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在案,據以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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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落實上開規定,請督導所轄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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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性平會討論確認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類人員之查詢作業流程及分工機制,以及時發現並處理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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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新進人員之查詢及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定期查詢結果,應每半年提案至性平會例行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