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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1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黃乙軒
    聯絡電話: (02)77367819
    電子郵件: yutsuki@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實踐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7月11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指引1份( A09000000E_1132803074_senddoc2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31296762_1_A09000000E_1132803074_senddoc2_Attach1.pdf (附件一)
 
  旨: 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明:  
  一、 旨揭規定經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第4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二、 請依旨揭指引辦理,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調查處理正當程序。
   
   
正本: 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本部人事處、法制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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