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711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
| 教育部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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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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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黃乙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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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367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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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yutsuki@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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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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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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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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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旨揭規定經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第4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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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請依旨揭指引辦理,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調查處理正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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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