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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宣導】敬請本校師生務必留意網路言論禮儀,避免觸法

 
各位師長、同仁及同學好:
 
有鑑於近年網路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案件層出不窮,在此提醒全校師生
▶網路言論亦受到法律約束,請師生使用網路平台時,無論匿名或是具名,都需注意個人於網路上的發言及使用禮儀。若言論涉及辱罵、不實攻擊而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是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罪,故網路發言應謹慎,以免觸法!
▶請大家使用網路平台(甚至是匿名版)時,應以相互尊重為發言原則,避免使用帶有髒話或惡意、猥褻的言詞表達辱罵或對他人進行騷擾。尤其應避免使用帶有汙衊特定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別特質、性傾向,或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
▶同時,提醒師生若擔任網路發言平台版主者,應善盡管理之責,以免因散播不受歡迎或具攻擊性言論造成他人人格受損而需負連帶之責。 
 
友善校園✨從您我做起 

 
相關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9、第310條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

 2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條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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