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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17臺教學(三)字第1150034731號-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有理由,由學校性平會重為決定之處理原則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黃乙軒
    聯絡電話: (02)77367819
    電子郵件: yutsuki@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實踐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04月17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50034731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旨: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決定「申復有理由」,倘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重為決定」時,有違背申復審議決定意旨而予以變更(或維持)處分之情事,請各主管機關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明:  
  一、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第4項第6款規定略以:「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二、 次查性平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認學校性平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審議、調查有程序或實體瑕疵,或調查處理結果有適法疑義時,於學校申復程序完成前發現,應敘明理由,通知學校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未及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或屆申復期限未提出申復,應敘明理由,限期交回學校性平會審議。」
  三、 綜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之結果經申復有理由,並由學校性平會重為決定者,適用性平法第40條規定。經115年2月9日本部第12屆性平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1次會議決議,倘學校發生旨揭情事,主管機關得於本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及統計管理系統進行審查並予以糾正;必要時,依性平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規定,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限期交回學校性平會審議。
  四、 副本抄送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請所設性平會確依「申復有理由」審議決定意旨,辦理重為決定事宜。
   
   
正本: 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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