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28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95號-防堵不適任人員於學校服務
教育部 函 | |||
機關地址: |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
承 辦 人: | 黃乙軒 | ||
聯絡電話: | (02)77367819 | ||
電子郵件: | yutsuki@mail.moe.gov.tw |
受 文 者: | 實踐大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03月28日 |
發文字號: | 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95號 |
速 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 件: | (0件) 無附件 | |||
主 | 旨: |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之處理期間,應於2個月內完成,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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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部國會聯絡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