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12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643號-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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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實踐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06月12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643號
速 別: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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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0件) 無附件
主 旨: 本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5條第28款規定辦理。
二、 本部前於111年7月2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0070729號函知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正本諒達)。
三、 本部原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所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日」,因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爰改依據該條例第5條第28款規定予以核定。
四、 各級學校可自行配合行事暦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舉辦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五、 副本抄送內政部,請協助登載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日於「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 內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