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731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124號-教育部檢送「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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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黃乙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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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實踐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07月31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124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A09000000E_1152803124_senddoc2_Attach1.pdf( A09000000E_1152803124_senddoc2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51297049_1_A09000000E_1152803124_senddoc2_Attach1.pdf (附件一)
 
     主    旨:    檢送「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如附件),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運用於行為人為學生身分、案情明確且不成立調查小組之校園性別事件,並適用自115年8月1日起通報之事件,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本部111年8月1日頒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第柒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政策目標略以「研擬校園性別事件之多元化處理模式,包括:簡易程序(無須成立調查小組之事件)」辦理。
     二、    查本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第0990120627號函已揭示「案情明確,無須成立調查小組」之調查程序,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爰此,學校性平會得不成立調查小組,完成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處理;惟性平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不適用之。
     三、    旨揭簡化調查處理程序摘要如下:
           (一)學校性平會受理時進行事件分流,接獲行為人為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並審議受理時,應一併確認有無具體事證,得不成立調查小組情形。
           (二)於受理時併行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均限期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性平會陳述及答辯(非列席性平會陳述)。
           (三)召開性平會審議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及答辯,並於會議紀錄載明審議程序,嗣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提出調查報告。另學校性平會得委任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格人員1名,撰寫調查報告初稿。
           (四)議處、處置、通知處理結果、申復及申訴程序,均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倘申復審議決定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經申訴評議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置者,由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時,即應成立調查小組。
     四、    次查性平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爰請依「肆、注意事項」二辦理,又學校違反性平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者,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五、    併附「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流程圖」及「學校依簡化調查處理程序召開性平會審議之會議紀錄」範本供參考。
 
正本:    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